法律解答网 2023-05-18 16:01:07
劳动保险法从各角度的来全方位的介绍劳动人民的权益,享受的扶持范围,作为一个大国,劳动法保险法自然具有最高地位,作为劳动人民的支撑,因为其关乎到国家各个层次的劳动者的问题,所以小编在这里就解读一下劳动基本保险法的基本内容的效应和影响,看看劳动保险法的效用具有怎样的特殊的保障效果。
劳动基本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险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贷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做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事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按照以上的法律条例,劳动人民可以合法的维权,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好的保障,必须确定不会出现官员互相庇护的现象。劳动人民的保障也就是这部劳动保险法的基本内容提供对象,作为严格的法律条例,是不容个人随便违反,一旦任何个人违反相关条例,便会受到国家有关机构的惩罚。
劳动保险法的效用具有怎样的特殊的保障效果?劳动保险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023-05-18
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是什么?
2023-05-18
社会劳动保险是什么?社会劳动保险的规定都有哪些?社会劳动保险缴纳标准是什么?
2023-05-18
父母离婚孩子判给谁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2023-05-18
两个人私聊某人算诽谤吗?有人诋毁个人名声怎么收集证据?
2023-05-18
联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联营合同纠纷案由怎么写?
2023-05-18
二婚女能继承男方婚前财产吗?法定继承人怎么分配遗产?
2023-05-18
代理人身损害案件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2023-05-18
2020年借条怎么写样板
2023-05-18
怎么查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世界实时
2023-05-18
法律规定中骗保险如何定罪|焦点快播
2023-05-18
医疗过错立案材料有哪些
2023-05-18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劳动仲裁是什么意思?劳动仲裁需要多久?
2023-05-18
劳动仲裁找律师需要吗?劳动发生争议怎么找律师?
2023-05-18
一年未还房贷会怎么样
2023-05-18
醉驾不刑事处罚可以吗
2023-05-18
解除合同时效的规定是一年吗?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吗?
2023-05-18
劳动合同要到期了怎么办?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书怎么写?
2023-05-18
房屋合同纠纷的律师怎么收费?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介绍
2023-05-18
关于社保人死后如何退款?交社保人死后如何补偿?
2023-05-18
解除合同仅适用于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吗?
2023-05-18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哪些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内容
2023-05-18
迟延履行指的是什么?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2023-05-18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什么内容?不动产登记流程是什么?
2023-05-18
居间人应否对委托人骗取他人财物承担责任?民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23-05-18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区别是什么?附条件合同的特点是吗?
2023-05-18
公平原则主要针对什么提出的?追求公平原则实现的情况有哪些?
2023-05-18
合同转让方式有哪些?有债务能转让吗?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2023-05-18
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了什么?
2023-05-18
合同的效力具体包括哪些?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3-05-18
什么是指合同转让和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的区别是什么?
2023-05-18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哪些内容?
2023-05-18
合同转让应当注意哪几个问题?合同权利不能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2023-05-18
为何要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3-05-18
签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有什么区别?定金和订金区别是什么?签署合同是什么意思?
2023-05-18
哪些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几个常见问题?
2023-05-18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2023-05-18
建设合同纠纷有哪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型有哪些?
2023-05-18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是什么内容?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有什么呢?
2023-05-18
公交车咸猪手可以报警吗?公交车咸猪手没有证据怎么判?
2023-05-18
股东大会的职权有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哪些职权?
2023-05-18
合同变更协议什么时候生效?可以变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三种?
2023-05-18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2023-05-18
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的情况有哪些?
2023-05-18
房屋过户手续都有什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2023-05-18
如何选择一家可靠的商账追收机构?商账追收服务有哪些优势?
2023-05-18
什么商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公司怎么卖商标?商标转让买卖所需材料有哪些?
2023-05-18
商帐追收能解决哪些问题?商帐催收主要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3-05-18
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技术开发合同必备条款是什么?
2023-05-18
传销刑事立案标准_全球今头条
2023-05-18
公司破产可以拿到赔偿吗 当前快讯
2023-05-18
银行卡的钱能冻结吗
2023-05-18
怎样追回民间非法集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3-05-18
环球资讯:什么叫国家赔偿
2023-05-18
干15天辞职有工资吗 环球快消息
2023-05-18
价格欺诈刑事责任具体是什么
2023-05-18
动态焦点:外地欠钱起诉在当地吗(外地欠款去当地起诉)
2023-05-18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第三条是什么内容?积分制入户是指什么呢?
2023-05-18
请求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是怎么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吗?
2023-05-18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是什么?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2023-05-18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多少?
2023-05-18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经济犯罪包括哪些?
2023-05-18
单位不履行合同如何处理?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怎么索赔?
2023-05-18
被告不适格是什么意思?被告不适格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2023-05-18
赠与协议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应?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
2023-05-18
第三方合同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的关键在于什么?
2023-05-18
各个阶段房产新政策都有什么内容?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的内容是什么?
2023-05-18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行使抗辩权一方必须提供确切证据吗?
2023-05-18
安置房政策有什么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2023-05-18
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抗辩权进行分类吗?
2023-05-18
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内容有什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2023-05-18
边控是什么意思?边控一般多长时间?边控是强制措施吗?
2023-05-18
有哪些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什么样的?
2023-05-18
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都有哪些?
2023-05-18
履行完毕的合同能否撤销?如果有法定可撤销事由可以申请撤销吗?
2023-05-18
合同没有履行是否构成违约?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
2023-05-18
订立合同时预防合同纠纷的方法有哪些?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2023-05-18
冻结后的银行卡能取钱吗_播资讯
2023-05-18
大货车酒驾怎么处理
2023-05-18
成年单身女人可以收养孩子吗 天天报道
2023-05-18
行政诉讼起诉后多久开庭-天天快讯
2023-05-18
买卖合同违约条款应该怎么写?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2023-05-18
一般情况下生育险报销多少钱 世界视点
2023-05-18
欠钱不还被起诉怎么办-欠钱不还被起诉怎么办理 当前快看
2023-05-18
欠钱七八年可以起诉吗(欠钱七年多可以起诉么)_天天资讯
2023-05-18
欠钱四千法院起诉不还 欠钱四千法院起诉不还 环球焦点
2023-05-18
欠钱2万起诉要多少钱(欠钱2万起诉要多少钱呢) 每日看点
2023-05-18
北京导游证报名费用是多少钱?北京导游证年审程序是什么?
2023-05-17
工伤保险受伤后怎么赔偿
2023-05-17
打架斗殴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2023-05-17
法人型联营协议书如何写
2023-05-17
四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3-05-17
微信被骗报警当地不受理该怎么办
2023-05-17
当前观察:欠钱一万五起诉费多少(欠钱1万六起诉法院多少诉讼费)
2023-05-17
商家虚假宣传消费者如何维权?消费者获得虚假宣传赔偿的规定?
2023-05-17
装修质量不合格消费者怎样维权?消费者哪些权益受法律保护?
2023-05-17
司法鉴定流程是怎么样的?司法鉴定时间限制是多久?
2023-05-17
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怎么罚?故意杀人罪可以直接判死刑吗?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3-05-17
消费者权益法怎么赔偿?消费维权的官司如何打?
2023-05-17
合同管理有哪些法律风险?公司有哪些法律行为?
2023-05-17